南昌大学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赣教发〔2016〕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南昌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以“应贷尽贷”为原则,帮助符合助学贷款条件的各类贫困学生完成助学贷款的申请。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组织开展全校贷款学生的贷款知识培训、诚信教育工作;指导各学院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工作;汇总全校学生贷款信息;加强与县(市、区)级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的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让学生充分知晓此政策;负责学毕业生还款确认及本院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负责督促贷款学生按合同约定还款。负责配合校资助中心做好本院贷款学生的信息汇总及学院诚信感恩教育工作。
第三章 贷款性质与条件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 “国开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一)国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信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籍:录取我校的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四)户籍: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贷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情况: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九条 共同借款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借款学生的关系: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的父母;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如借款人是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当地户籍的自然人;
(二)年龄: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时,原则上年龄应在18 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其他:
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 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江西省九江、景德镇、萍乡、鹰潭、上饶、吉安等 6 个地市 51 个县(市、区)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由当地农商银行受理;江西省其他地市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受理。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贷款金额 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学年申请和发放。本科生最高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20000元;研究生最高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25000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按学制加 15 年,最长不超过 22 年。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
(一)借款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中央财政补贴;
(二)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因继续攻读学位,或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及时向县级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办贷款机构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五章 申请贷款流程与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在入学前,携带相应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县 (市、区)的资助管理部门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
学生网上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网址分别为: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APP或http://www.sls.cdb.com.cn/;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系统http://zizhu.jxedu.gov.cn/。
(一)国开行首贷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
1.申请流程
(1)登录国开行的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或国家助学贷款APP,完成注册。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2)首贷需要学生与共同借款人一起携带所需材料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3)资料申查通过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组织签订《借款合同》。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学生可以登陆学生在线系统或APP打印合同与受理证明;
2.所需材料
(1)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4)未通过预申请,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部分省份还需要携带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具体要求请咨询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相关部门。
(二)国开行续贷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
1.申请流程
借款学生可根据需要,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续贷手续。
线上办理:
(1)登录学生在线系统,进入申请页面填写更新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
(2)根据系统提示选择“线上签订合同”,点击同意《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续贷远程受理协议书》,并确认合同信息。通过在线系统身份认证成功后,完成在线申请办理;
(3)远程续贷申请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查通过后,学生可以登录系统或APP下载打印受理证明。
线下办理:
(1)登陆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提出续贷申请;
(2)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3)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携带所需材料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续贷手续。
2.所需材料
(1)办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部分地区还需复印件);
(2)《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三)农信社首贷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
1.申请流程
(1)学生登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2)学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农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 (3)学生本人及共同贷款人前往当地县(市、区)教育局资助中心进行现场确认,经审核通过后进行网上签约。
2.所需材料
(1)学生和共同贷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主,学生共同借款人三页复 印);
(3)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教体局窗口提供纸质表),学生本人填写签名并按手印。
(四)农信社续贷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
1.线上申请流程
(1)登陆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并注册、申请;
(2)首次续贷学生本人在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申请,完善信息待审核通过后,与共同借款人分别签约;非首次续贷,提交申请待审核通过后仅需学生本人签约。
2.线上申请所需拍照上传材料
(1)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2)户口本原件户主页、本人页及共同借款人员页;
(3)学生证原件信息页。
续贷时,如更换共同借款人,需借款学生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起前往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续贷手续。其它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咨询户籍所在地资助管理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回执单报送
秋季开学时,学生携《受理证明》或《确认函》(以下统称:回执单)在校资助中心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本科生交至高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交至研究生资助中心,以便及时在贷款银行的贷款管理系统上录入信息。
(一)新生开学报到时,本科生将相关材料交至高校学生资助中心开设的迎新“绿色通道”现场办理点或指定的收录受理点,研究生将相关材料交至研究生资助中心;
(二)校学生资助中心和研究生资助中心会分别将全校所有本科生和研究生中的“首贷生”及“续贷生”的回执信息录入到经办银行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中。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
我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认定;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信息和提交的申请进行最终审查和审核认定;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查和发放贷款。
(一)国开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学校专用账户进行过帐。校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贷款学生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将贷款学生名单上报校计财处,再由校计财处将助学贷款打入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学生收到助学贷款后,自行缴纳学费。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直接划拨至学生个人账户。
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方式请咨询当地的资助管理相关部门。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已获得贷款的学生违约后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会将已毕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如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学生违约情况严重,将影响其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其他个人消费信贷;
(三)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对于严重违约的借款人,银行将向人民法院起诉,违约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说明:违约责任主要依据《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及教育部、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各地具体执行细节可能略有差异,需以合同和当地资助中心通知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 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昌大学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