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本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科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用于支持落实本科生高等教育的资金、学校安排用于资助政策的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用于支持落实本科生高等教育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
第四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资助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下达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10000元。
(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下达的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6000元。
(三)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下达的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名额,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为:国家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800元,国家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国家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600元,奖励人数约占在校生总人数的20%。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四)本科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2023年9月1日之前入伍学生的学费减免标准按照当时的政策执行。
(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工作所在县(市、区)的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五条 学校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金、学费减免资金、勤工助学劳酬等,资助范围及标准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确定。
第六条 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资助范围及标准,根据学校与社会捐赠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确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作为学校安排的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全校各类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包含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资助专项资金、学校安排的资助专项资金等各类学生资助资金均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各学院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发现申请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等不当行为的,将取消其获奖(助)资格,已发放资助资金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资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章 资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党委宣传部、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党委宣传部、团委、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后勤保障部、审计处、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校友(董)会工作办公室、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全面提升学生资助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资助专项资金的领导和监督,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情况于11月底前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学生资助中心会同人民武装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为成员,负责本学院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资助管理,不断提升学生资助精准化水平,全面推进资助育人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临时困难补助、各类慰问等各种资助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八条 南昌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南昌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南昌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南昌大学本科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金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南昌大学本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等文件执行,二级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资助资金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原《南昌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大学学生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南昌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国家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