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昌 大 学 文 件
南大校发〔2021〕35 号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业经 2021 年 1 月 24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 昌 大 学 2021 年 3 月 8 日
南昌大学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
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是学校对部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无法缴
纳学费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补充资助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并正常参加学习活动的本科学生(不含国际交流合作性质的学生)。减免范围仅限
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学生减免学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负责学费减免的相关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减免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条 凡在我校就学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并经学校认定的在籍在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本科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者,均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八)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九)其他国家规定或学校政策规定予以减免者。
第六条 符合减免对象范围、提出减免学费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受过纪律处分;
(二)能正视生活困难,自强不息,学习刻苦努力;
(三)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或志愿服务工作;
(四)积极申请户籍所在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特殊情况者除外);
(五)当年未享受过其它形式学费减免的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
(一)上学年内所修读课程有首考不合格课程;
(二)专业学制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而延长学习年限;
(三)学习不努力,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或不参加班集体活动者;
(四)生活挥霍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参加并接受其他各类学费专项资助项目者;
(六)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
(七)中途停学、休学或自费出国留学者;
(八)上学年所获各类奖助学金总金额超过 5000 元(含 5000元)。
第八条 学费减免标准
(一)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其学费金额在 6000 元以下的,全额减免学费;
其学费金额在 6000 元以上的,减免学费 6000 元。
(二)其他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学生数量控制在本学院在校学生人数的 5‰以内,减免金额分 2500 元和 1000 元两个档次。减免金额为 2500 元的学生占
减免学生人数的三分之一,减免金额为 1000 元的学生占减免学生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荣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为学校做
出较大贡献者应优先考虑。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十条 学生学费减免工作由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组织、安
排,各学院具体实施。办理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 11 月,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每次只限申请一学年的学费减免。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申请学生填写《南昌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包括:
1.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烈士证等复印件;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可提供当地政府或官方媒体相关新闻报道;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的,可提供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等;
4.父(母)工作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
5.其他能够支撑和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学生应对填报资料和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二)班级审查:辅导员通过调查、个人访谈及班级民主评议等办法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及条件,经班级公示后,报本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学院复审: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确定减免人数、名单及金额,经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校审批: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学生申请和学院初审意见,组织复审工作,确定全校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和减免金额,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不予通过,通过的名单予以公布。
(五)学费减免: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减免明细报批,通过后送学校计财处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对获得学费减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院应不定期地抽选一定比例,以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
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收回已经减免的学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减免学费要与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
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工作结合,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不同的资助形式相互补充,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
供家庭情况,及时告之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者,各学院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享受学费减免政策学生的教育
和管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激励他们正确面对困难、勇于战胜困难,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引导他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大学本、专科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昌大校发〔2008〕25 号)同时
废止。

南昌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1 年 3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