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对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临时性、一次性的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范围
第二条 南昌大学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生家庭突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生突遇父亲或母亲亡故,生活费无保障;
第五条 学生父亲或母亲突发重特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条 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医药费报销后个人承担费用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第七条 其他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四章 补助额度
第八条 根据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受助者在同一学年中原则上不可重复申请。
第九条 学校每年将按一定标准下拨各学院临时困难补助总经费,学院原则上在下拨经费中使用。每人次临时困难补助资助金额为300-6000元,其中,申请资助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由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确定;申请资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原则上仅限于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医药费报销后个人承担费用在10000元以上)需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确定。超出学校划拨给学院的临时困难补助总经费时,不论金额大小,均需向校学生资助中心另行申请。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十条 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南昌大学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写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乡镇以上证明、疾病诊断书、医药费报销凭证等)。
第十一条 辅导员审核:学院辅导员根据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结合学生本人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补助金额(3000元以上的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学生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备案或审批:申请资助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由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备案;申请资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经过学生资助中心工作会议或学工处处务会讨论审批,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学生监督。
第十四条 款项发放:由校计财处将款项划入受助学生本人的个人帐户。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每年按本专科学生人数向各学院划拨临时困难补助额度,由各学院自行掌握使用,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院若有学生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于每月月末将相关材料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存档。
第十七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属实,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并取消其今后所有的补助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1、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高消费行为的,包括拥有或使用高档电子产品或奢侈品者;
2、学习态度不端正,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3、受到学校违纪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