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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6    浏览次数:


    南 昌 大 学 文 件

    南大学工字〔2020〕1 号

    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的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0 年 修订)》业经 2020 年 7 月 20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 昌 大 学
    2020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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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以下简 称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 资助政策和措施的有效落实,强化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 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财〔2018〕16 号)及《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 办法》(赣教发〔2019〕6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 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的学生。

    第四条 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实际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坚持民 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积极引导与学生自愿申请相结合;以 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 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社会资助和勤工助学等资助 项目的重要依据,具体以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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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认定工作依据的是学生家庭经济实际状况,不夹杂 其他非经济因素,严格做到精准识别。认定工作不搞简单的划比 例或“一刀切”,要统筹考虑不同学院、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和 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学院、专 业、年级作适当倾斜。

    第七条 认定工作要建立问责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认定 工作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在认定工作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 育,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受助 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在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记录。

                          第二章 认定工作机制
              
    第八条 认定工作采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 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四级工作 机制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学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指导、管理、审批和 监督认定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院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 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资助主办老 师、辅导员等人员组成,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的组织领导、审核复核、档案建立、信息报送和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班级(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年级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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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辅导员)任组长,选拔一定比例并有代表性的学生作成员,

    负责班级认定评议和材料审核工作。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级 学生人数的 15%。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建档的学生当年不得担任评 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等级和标准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特殊困难”“困 难”“一般困难”三种。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 和生活基本支出。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 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 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可认定为“特 殊困难”等级: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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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且家庭经济困难者,可认定为“困难”等级:
              
    1.前款所列情况之一,但家庭经济非特殊困难的;
              
    2.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父母一方暂时失业,或长期无固定工作的,另一方收入不 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学生学费)支出的;            4.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 重的;
              
    5.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正处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 经济负担较重的;
              
    6.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 失的;
              
    7.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去世),且单亲父(母)收入无法维 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8.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属下列情况,可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1.前款所列情况之一,但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2.家庭有一定经济来源,但不足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能够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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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
              
    2.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有超出正常学习和生活需要的高 额消费、频繁消费或者其他不适当开支者;
              
    3.在校学习期间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 住宿者;
              
    4.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就餐者;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投资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 难者。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认定 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各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 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参照认定标准,认定评议结果(建 档名单及等级);认定结果需评议小组全体签名确认,并在班级 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复议。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在对各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 组报送名单进行审核后,将各班级(年级)评议结果(建档名单 及等级)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 资助中心。

               第十七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学院认定结果进行审批,审批 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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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认定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加强对认 定结果的复查工作。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民主评议 和入户调研等方式,深入客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精准认 定学生困难等级,及时排查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 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同时,为规范建档 立卡贫困学生的档案管理工作,校、院两级皆采取每位建档立卡 贫困学生档案单独管理,即“一生一档”的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在认定工作中要坚持人本化原则,注重对学生的人文关怀,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家庭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 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 本人的同意;避免大张旗鼓地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 品,人为地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区分开来。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充分做好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工 作,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做到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和所有资助结果公开,主 动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引导学生积极受助。要通过政 策宣讲,让学生了解、感受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帮助学生树立正确荣辱观和受助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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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提升 能力,锤炼品格,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的良性循环,着力培养受助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和勇于担当的 良好品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 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将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告知学 院,既不隐而不报,更不夸大虚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要落实资助和育人相结合的工作原 则,把“扶困”与“扶智”“扶困”与“扶志”结合起来,关心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采取措施帮扶受助学生自强自 立,助推受助学生成长成才。采取适当方式对认定学生中品学兼 优学生或自强自立的典型,进行宣传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昌大学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大学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17 年修订)》同时废止。

    南昌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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